1.
 | 申 請 人 必 須 年 滿 十 八 歲 , 申 請 人 及 家 庭 成 員 必 須 現 居 香 港 及 有 香 港 入 境 權 , 且 無 附 帶 逗 留 條 件 ( 逗 留 期 限 除 外 ) , 在 外 地 居 住 未 抵 港 定 居 人 士 不 能 包 括 在 申 請 書 內 。 |
| 2. | 十 八 歲 以 下 人 士 必 須 與 父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一 同 申 請 。 |
| 3. | 申 請 人 與 其 他 成 員 的 關 係 必 須 為 夫 婦 、 父 母 、 子 女 、 祖 父 母 、 孫 、 未 婚 兄 弟 姊 妹 , 或 願 意 與 申 請 人 共 住 並 倚 靠 其 供 養 的 親 屬 。 |
| 4. | 申 請 表 內 所 有 已 婚 家 庭 成 員 , 必 須 與 配 偶 一 同 申 請( 已 離 婚 、 配 偶 並 非 居 於 香 港 或 已 去 世 者 除 外 ) 。 |
| 5. | 申 請 人 只 可 與 其 中 一 位 已 婚 子 女 一 同 申 請 。 |
| 6. | 在 配 屋 時 , 申 請 書內至少一半的家庭成員(包括申請人),必須在香港住滿七年並仍在香港居住。十八歲以下的子女,不論在何處出生,只要父母其中一人居港滿七年,一律視作已符合七年居港年期規定。 |
| 7. | 在 申 請 表 登 記 前 的 二 十 四 個 月 內 及 直 至 獲 配 屋 後 簽 訂 租 約 前 期 間 , 申 請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不 得 ( I ) 擁 有 或 與 人 共 同 擁 有 任 何 住 宅 樓 宇 、 ( II ) 簽 訂 協 議 購 買 住 宅 樓 宇 , 或 ( III ) 持 有 一 間 擁 有 住 宅 樓 宇 的 公 司 一 半 以 上 的 股 權 。 住 宅 樓 宇 包 括 任 何 在 香 港 的 戰 後 住 宅 樓 宇 、 未 落 成 的 私 人 住 宅 樓 宇 、 不 受 租 務 管 制 或 自 住 的 戰 前 住 宅 樓 宇 、 經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許 可 的 天 台 搭 建 物 、 用 作 居 住 用 途 的 屋 地 及 丁 屋 批 地 。 如 有 關 物 業 已 出 售 超 過 二 十 四 個 月 , 申 請 人 須 提 供 証 明 文 件 ; 例 如 土 地 註 冊 處 業 主 登 記 記 錄 文 件 影 印 本 , 以 供 查 閱 。 |
| 8. | 申 請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的 每 月 總 收 入 及 現 時 的 總 資 產 淨 值 不 得 超 過 房 委 會 規 定 的 最 高 入 息 及 總 資 產 淨 值 限 額 , 該 類 限 額 會 按 年 修 訂 。 當 房 屋 署 職 員 約 見 時 , 受 薪 申 請 人 必 須 申 報 其 家 庭 總 收 入 及 提 交 房 委 會 所 指 定 的 薪 金 證 明 書 。 而 自 僱 的 申 請 人 及 家 庭 成 員 必 須 提 供 有 關 的 證 明 文 件 , 例 如 商 業 登 記 證 ( 正 本 和 影 印 本 ) 、 營 業 表 、 損 益 表 、 資 產 負 債 表 、 報 稅 表 、 生 意 往 來 的 單 據 及 帳 項 等 以 便 查 閱 。 |
| 9. | 申 請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必 須 申 報 資 產 -
(i)
 | 土 地 ( 包 括 在 香 港 及 香 港 以 外 所 擁 有 的 土 地 ) ; |
| (ii) | 房 產 ( 包 括 在 香 港 及 香 港 以 外 已 落 成 及 預 售 的 住 宅 、 商 業 及 工 業 物 業 , 停 車 位 及 已 協 議 買 賣 的 房 產 ) ; |
| (iii) | 車 輛 ( 包 括 私 家 和 商 用 車 輛 ) ; |
| (iv) | 可 轉 讓 的 汽 車 牌 照 ( 包 括 的 士 和 公 共 小 型 巴 士 牌 照 等 ) ; |
| (v) | 投 資 類 別 的 資 產 ( 包 括 互 惠 基 金 、 單 位 信 託 基 金 、 上 市 股 票 、 經 紀 投 資 按 金 、 商 品 期 貨 、 紙 黃 金 、 存 款 證 券 和 債 券 ) ;
|
| (vi) | 業 務 經 營 ( 包 括 在 獨 資 , 合 顆 經 營 的 商 號 或 有 限 公 司 的 權 益 及 其 公 司 所 擁 有 的 各 項 資 產 ) ; |
| (vii) | 銀 行 活 定 期 存 款 及 可 動 用 的 現 金 ( 包 括 港 幣 及 外 幣 活 期 及 定 期 存 款 , 及 港 幣 5,000 元 或 以 上 的 可 動 用 現 金 )
擁 有 資 產 的 申 請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必 須 提 交 有 關 的 證 明 文 件 以 供 查 閱 。
|
|
| 10. | 公 屋 租 戶 整 個 家 庭 的 新 申 請 將 不 獲 接 納 。 |
| 11. | 各項資助自置居所計劃,惟他們必須已取消其有關的紀錄,並符合公屋申請條件 。
資料來源
http://web.swk.cuhk.edu.hk/~hwong/Reference/Housing/household_app.htm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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